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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关于2018年继续开展普通高校招收插班生试点工作的通知

      点击数:   发布时间:2018年05月03日  【打印文章
  •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

      沪教委学201826号



   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8年继续开展

    普通高校招收插班生试点工作的通知

     

    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:

   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《关于同意上海市进行普通高校专升本、插班生工作试点的批复》(教学厅〔2000〕4号),经研究决定,同意复旦大学、上海交通大学、同济大学、华东师范大学、华东理工大学、东华大学、上海理工大学、上海海事大学、华东政法大学、上海海洋大学、上海大学和上海政法学院等12所普通高校2018年在部分专业中继续开展普通高校招收插班生试点工作。为做好本市普通高校招收插班生试点工作,各试点高校应精心做好各项准备,其他普通本科高校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。现将招收插班生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
    一、招收对象为2017—2018年度本市普通本科高校本科在校在籍一年级优秀学生,且符合本市普通高校招收插班生的条件,并经学生学籍所在普通高校同意,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。每位考生只能填报1所试点高校,考生学籍所在高校教务部门只能为每位学生出具1份相关证明。一年级所修课程考试成绩有不及格者,不得报考。

    二、各试点高校插班生报名时间定于2018年5月14日到5月18日,笔试定于5月27日(星期日)上午9:00时统一开考。各试点高校招收插班生试点工作的报名条件、办法、专业、招生计划、考核办法、录取方法等详见各试点高校招生简章。各试点高校招生简章经市教委备案后,统一向社会公布。在招生录取过程中,各试点高校须严格按照公布的招生计划数进行招生。

    三、各试点高校在全面考查考生情况后,根据自主确定的条件择优录取插班新生,拟录取的插班新生经公示无异议后,方可正式录取。被录取的插班新生名单,由录取高校于2018年9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市教委。插班新生按录取高校的学籍管理办法进行管理。

    四、各试点高校应加强对插班生考试招生的组织领导和监督工作,各选拔环节全程接受监察部门监督,所有测试均应安排在标准化考场内进行。各试点高校不得委托个人或中介组织开展插班生试点工作或将审核、考试、选拔等工作下放至学校内设学院(系、部等部门)独立负责。各试点高校、内设学院(系、部等)及教职工不得组织或参与考前辅导、应试培训。对插班生报名、考试、录取等招生各环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,严格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九)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》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,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,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。各试点高校健全和完善招生监察制度,涵盖命题、考务、复试、录取等各个环节的监管措施须严格标准,规范操作,强化监督,化解风险,确保公平。

    五、各试点高校要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,及时公布插班生考试成绩、合格线及监督举报方式等信息,接受社会监督。

    六、插班生学费收费标准按照招收插班生试点学校2017年度相同专业的收费标准执行。

    七、市教委将给予各试点高校招生经费补贴。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    2018年5月3日











   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

    2018年5月3日印发

     
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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